Ⅰ 定义
无论是旧约,或是新约,圣经都用了许多不同的词语来表达罪的概念;这是不足为奇的,因为圣经这本书的主要课题正是人类的罪和神从罪中拯救人类的恩典。
希伯来文主要有四个字根与罪的意义有关:最常用的是 ḥṭ’;此字根及其衍生字所表达的基本概念是不中的,或偏离目标(参:士廿16的非道德性用法)。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这个字根的出现都是指道德上或宗教上的偏离,指得罪人(创廿9),或得罪神(哀五7)。它的名词ḥaṭṭā’ṯ往往成为赎罪祭(利四,到处可见)的专门用语。此字根并不涉及错误行为的内在动机,而只集中于形式上偏离道德标准的层面,通常此标准乃律法或神的旨意(出廿20;何十三2;等等)。第二个字根是 pš‘,指破坏关系的行动──“背逆”、“革命”。它有其非神学性的用法,例如用于以色列人脱离大卫家一事(王上十二19)。当涉及罪的时候,它可能是旧约字汇中意义最深邃的字,能够洞悉罪就是背叛神,蔑视祂圣洁的主权及统治(赛一28;王上八50;等等)。第三个字根是 `wh,可按字面意思,表示故意的翻倒或“歪曲”(赛廿四1;哀三9)。在与罪有关的用法上,它反映出罪是故意犯错──“行恶”(但九5;撒下廿四17)。它常以名词 ‘āwôn的形态出现于宗教性的经文,主要是强调由故意犯错而导致的罪愆(创四十四16;耶二22)。它也同时指因犯罪而招致的刑罚(创四13;赛五十三11)。最后是 sšāḡâh,其基本意思是离开正道(结卅四6),指出罪的起因是无知、“出错”、“如畜牲走入歧途”(撒上廿六21;伯六24)。这字通常出现于有关献祭的经文,指在不知情下误犯献祭条例(利四2)。此外我们也要提到 rāša‘,和 ‘āmal,前者指邪恶、作恶(撒下廿二22;尼九33),后者指损害他人的行为(箴廿四2;哈一13)。
新约中主要涉及罪的字眼是 hamartia (及其衍生字),相当于希伯来文的 ḥṭ’。在古典希腊文中,这字是用于没击中目标或走错路。这是新约中指罪的一般用语,意为具体的错误行为──违背神的律法(约八46;雅一15;约壹一8)。在罗五-八中,保罗将此字拟人化,以罪为一种控制人生命的律(参五12,六12、14,七17、20,八2)。paraptōma在古典希腊文中指衡量的错误或愚蠢的错误;新约则赋予它更强的道德含义,指罪行或过犯(参“死在……”,弗二1;太六14-15)。parabasis 与 paraptōma来源相似,意义也相似,意为“过犯”、“超越规范”(罗四15;来二2)。asebeia 可能是新约字汇中意义最深邃的字,在七十士译本中通常用来翻译 pš‘。这字的含义是动态的“目中无神”或不敬虔(罗一18;提后二16)。另一字是 anomia ──不法、藐视律法(太七23;林后六14)。kakia 及 ponēria为一般用语,表明道德上或灵性上的堕落(徒八22;罗一29;路十一39;弗六12)。最后一处经文显出 ponēria与撒但──恶者(ho ponēros)──的关系(太十三19;约壹三12)。adikia 是指对邻舍的亏负的主要古典用词;它有很多翻译,包括“不公正”(罗九14)、“不义”(路十八6)、“虚假”(约七18)、“邪恶”(罗二8)、“罪孽”(提后二19)〔译注:以上各中文翻译除第一个在和合本译作“不公平”外,其余均译作“不义”〕。约翰壹书将此字与 hamartia 等同(约壹三4,五17)。另外出现的还有 enochos,这是一个法律用词,意指“有罪的”(可三29;林前十一27);还有 opheilēma,意为“债”(太六12)。
然而,罪的定义却并不能单从推究圣经的用法而得。无论是哪一方面的罪,其最主要特征是故意违背神(参:诗五十一4;罗八7)。任何有关罪的观念,若不突显抵触神这因素,便肯定是偏离了圣经的描述。一般人认为罪是自私,这是对罪的性质及其严重性的错误判断。罪的本质是冒犯神,惟有这观点才能正确诠释罪的不同形式及活动。罪是违背了神荣耀的要求,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是抵触神自己。
Ⅱ 起源
早在亚当和夏娃堕落以前,罪已经存在(创三1-2;参:约八44;彼后二4;约壹三8;犹6)。然而,圣经并不直接探讨宇宙中罪的起源,而只关注存在于人类生命中的罪及其起源(提前二14;雅一13-14)。创三有关人堕落的记载中,魔鬼诱惑人的真正要点是,他向人发出一个阴险的暗示,引发人追求与其造物主平等(“你们便如神……”,三5)。撒但主要攻击神的正直、诚实,以及祂慈爱的供应;他诱惑人违背其正当的主宰,这种反叛是邪恶和亵渎的。在此叛逆的行动中,人试图撰取与神平等的地位(参:腓二6),并企图脱离神而独立。这样,他实际上是质疑存在的本质及秩序,拒绝接受身为受造物必须全然倚靠其造物主的恩典及供应才得以生存的事实。“人的罪在于其自命为神”(Niebuhr)。再者,在此叛逆的行动中,人亵渎地中止他对神的威严及恩典所应有的回应──敬拜及专爱祂,反而效忠神的敌人,并自己鄙陋的野心。
因此,根据创三,罪的起源不是外在的行动(二17和三6),而是内心弃绝神的欲望,外表的叛逆只是这种心态的直接表达罢了。至于亚当和夏娃若从未犯过罪,如何能够陷入诱惑这个问题,圣经则并未多作探讨。然而按圣经的见证,耶稣基督这位人物虽然没有犯罪,却也曾在各方面遭遇试探,“与我们一样”(来四15;参:太四3-4;来二17-18,五7-8;彼前一19,二22-23)。恶最终极的起源是属“不法的奥秘”〔译注:和合本作“不法的隐意”〕(帖后二7)的一部分,圣经对此的沉默可能是因为一个对罪起源的“理性解释”,无可避免地会使人偏离圣经主要的关注──每个人承认自己个人的罪(参 G. C. Berkouwer, Sin, 1971, ch. 1)。最终来说,就罪的本质来看,罪是不能客观地“被认识”的:“罪假定了罪本身”(S. Kierkegaard)。
Ⅲ 后果
亚当和夏娃的罪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它所带给他们、他们的后裔及个世界的后果,是即时可见的。
a. 人对神的态度
亚当对神改变了的态度显示出他们在心中产生的剧变。他们“就……躲避耶和华神的面”(创三8;参:第7节)。他们最初被造,是为了与神同在、与神相交,但现在他却害怕见到神(参:约三20)。羞耻和惧怕成为了他们最显著的情绪(参:创二25,三7、10),显示出人神之间关系的破裂。
b. 神对人的态度
不单人对神的态度改变了,神对人的态度也同样有了改变。责备、定罪、咒诅、驱逐伊甸园──这一切都表明这个改变的事实。罪是单方面的,但它的后果却不然。罪引发神的忿怒和不悦,这是必然的结果,因为罪与神的本性相违。神绝不可能姑息罪,因为那等于叫祂不再忠于自己,而神是断不能背乎自己的。
c. 人类产生的后果
自那时开始,人类的历史便充斥着一连串的恶行(创四8、19、23-24,六2-3、5),罪恶滔天的结果,几乎是全人类的毁灭(创六7、13,七21-24)。亚当和夏娃的堕落不仅带给他们持续的影响,并且祸延后代,全人类都一同陷在罪及恶中。
d. 对受造万物所产生的后果
始祖堕落的后果也延伸至整个物质世界:“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创三17;参:罗八20)。人是创造的顶峰,是按着神的形象被造的,因此他是神的代表(创一26)。人类堕落的悲剧使他所受托管理的一切都蒙受咒诅的悲惨命运。罪是发生于人灵范围中的事,但它的影响却遍及整个受造界。
e. 死的出现
死亡是罪的刑罚之体现,是附属于伊甸园禁令的警告(创二17),也直接表达了神对犯罪之人的咒诅(创三19)。就现象的层面而言,死是人存在的组成部分的分解,此分解显明死的原则──分离,而与神隔绝就是这种分离的巅峰表现(创三23-24)。因为罪的缘故,人类遂对死亡感到恐慌和惧怕(路十二5;来二15)。
Ⅳ 归罪
亚当所犯的最先的罪对全人类有独特的重要性(罗五12、14-19;林前十五22)。这里持续强调,因一人的过犯,罪、定罪及死亡就临到全人类。这罪被称为“亚当的过犯”、“一人的过犯”、“一次的过犯”、“一人的悖逆”,而所指的无疑是亚当第一次的过犯;因此,罗五12的“众人都犯了罪”一句是指众人〔因在亚当里面〕有分于他的罪。这句经文不可能是指所有人实际上的罪行,更不可能是指影响所有人的遗传罪性,因为第12节中“众人都犯了罪”这一句是回答“死就临到众人”这个问题的,并且接着的经文又提到“一人的过犯”(第17节)是死在普世作王的原因。倘若保罗并非指同一项罪,那末他便是在同一段经文中用同一个主题来声明两件不同的事情了。因此,这句话的两种说法的唯一解释便是,众人都有分于亚当的罪。我们从林前十五22的“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也可以得到同样的推论:若所有人在亚当里都死了,那是因为所有人在亚当里都犯了罪。
根据圣经,由于亚当与全人类是一体的,因此所有人都有分于他的罪,这种一体的关系也是基督与连于祂的人的关系。罗五12-19和林前十五22、45-49将亚当与基督并列,指明在这两个情况中相同的关系;因此,基督与属祂的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亚当与人类之间的关系也如何,我们毋须假定二者有更深一层的关系。基督是属祂的人之首及代表,这种关系已足以解释,为何众人一同在亚当的罪上有分。我们说亚当的罪归给了众人,意思只是说,因为亚当是全人类之首及代表,所有人就都在他的罪中有分。
根据有关经文,亚当的罪归给众人是即时的后果,并且定他罪的审判也同样临到了在他里面的众人,这审判是公正和适当的,可从每人后来的道德经验获得印证。例如,当保罗还未讨论到亚当的罪归给众人之前,他在罗三23所说“世人都犯了罪”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就是犹太人及外邦人具体而明显的罪行(罗一18-三8)同理,圣经普遍指出,人在神面前受最后的审判,是与他的“行为”达不到神的标准有关(参:太七21-27,十三41,廿五31-46;路三9;罗二5-10;启廿11-14)。
否定这个教义便是拒绝接受有关经文的见证,也反映人未能了解,那个支配亚当与我们之间关系的原理,与神施行救赎的原理有密切关系。亚当是首先的人,基督是末后的亚当,这个类比表明了在基督里救恩得以成全的原理,正是与我们成为罪人和死亡的后嗣的原理相同。人类历史最终可归入两组情况:罪──定罪──死亡;公义──称义──生命。前者源于我们与亚当的联合,后者则源于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我们是在这两条轨道之内生活和运行。神管治人也是依据这两种关系。若我们不与亚当认同,我们就无法正确地了解基督。所有死的人是在亚当里死,而所有复活的人是在基督里复活。
Ⅴ 罪性
罪永不会仅是一个自发的犯罪行为。意志上的每一个决定均来自一些比意志本身更深层的东西。一项邪恶的行动发自一颗邪恶的心(参:可七20-23;箴四23,廿三7)。因此,罪必定包括内心、思想、意向和意志的败坏。如上所述,这点可见于第一次犯罪的事例;这也同样适用于所有的罪行。因此,当亚当的罪归与其后裔时,他们也必定同时有分于他的败坏,若他没有这种败坏,他的罪便变为毫无意义,而罪归众人也只会是一个不可能的抽像概念。保罗说:“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五19)。因此,既然我们在亚当的罪中与他联合,这就直接意味着,隐含于他的罪中的败坏,也必然成为人类与生俱来的败坏。我们在自然的繁殖过程中成为人,身为一个人,我们在有生之年永不能脱离亚当的罪──也算是我们的罪。因此,诗人写道:“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十一5);我们的主也说:“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三6)。
对于这种罪性的普遍,圣经的证据是清晰明确的。创六5及八21乃是定论,后一节经文清楚显示,这个指控不单限于洪水审判之前的时期。这在神启示的话语中一早便作出的有力声明,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圣经后来的评估也是一样(参:耶十七9-10;罗三10-18)。不论由什么角度来看人,人都欠缺了合神心意的本质。从较正面的角度来说,所有人都已经离开神的道路,变得败坏了。在罗八5-7,保罗提到〔体贴〕肉体的心思,此处的肉体具有道德上的意义,指人那种受罪支配管辖的本性(参:约三6)。再者,根据罗八7:“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再没有任何定罪的判断比这个更强烈的了,因为这意味属肉体的人的思想是受抵挡神的敌意所约束和控制的。事实上,这些经文的清楚含意不啻宣判人类全然败坏,亦即是说,在人类的生命中,没有任何一方面或范畴能够幸免于堕落的幽暗影响,因此,在神和祂的律法面前,人没有任何立足之地可供他自称为义。
然而,罪性并没有使所有人都显出同样多的罪行;世上有许许多多约束罪的因素。神并没有任凭所有人都沉溺于污秽的事。卑劣的心思,和不正当的行为(罗一24、28)。全然败坏(“全然”在此的意思是指罪性的影响遍及人的每一部分)并非不能与人发挥天然的美德和促进社会公义并存的。尚未重生的人仍获赋予良心,并且律法的功用也刻在他们心里,以致他们或多或少在某些方面都会达到律法的要求(罗二14-15)。然而,按照有关罪性的教义,他们这些行为虽然在外表上符合神的命令,但在神的眼中,却并不是好的,也不是合神心意的,因为神的审判是根据一套完全、终极的标准──看看人是否以爱神为奋发的动机,以神的律法为指导的原则,以神的荣耀为主导的目的(罗八7;林前二14;参:太六2、5、16;可七6-7;罗十三4;林前十31,十三3;多一15,三5;来十一4、6)。
Ⅵ 无能
人类的无能是与罪性所引致的无能力有关的。倘若败坏是全然的,即影响人本质的每一方面和每个范畴的话,那么,人自然也在各方面都无能行善和讨神喜悦。
我们不能改变自己的性格,也无法背乎自己的性格行事。在了解事情方面,属血气的人不能领会神的灵的事,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在顺服神的律法方面,属血气的人不仅不服,也是不能服(罗八7)。属肉体的人不能讨神的喜欢(罗八8)。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七18)。上述每个情况的不可能性均是无可否认的。我们的主也肯定地说,若非天父的恩赐和吸引,连相信祂这件事也没有人能够做到(约六44-45、65)。主在这里的见证,其效用相等于祂的坚持──除了藉着水和圣灵重生外,没有人能够正确了解或进入神的国(约三3、5-6、8;参:约一13;约壹二29,三9,四7,五1、4、18)。
人需要像重生这样重要而彻底的改变及再创造,这证明了圣经整体上的教导:罪的奴役和人类沉溺罪中的绝望景况。这奴役暗示属血气的人在心理、道德及灵性上均没有能力接受圣灵的事,没有能力爱神和作讨祂喜悦的事,也没有能力相信基督以致灵魂得救。就是这种奴役成为了福音的大前提,而福音的荣耀正在于它能够使人从罪的捆绑及奴役中得释放。对无助的人来说,这是恩典及权能的福音。
Ⅶ 罪债
由于罪是得罪神,故此祂不能姑息罪或对之视若无睹。祂必然对罪有负面反应,具体来说就是向它发出忿怒。圣经中经常提到神的忿怒,使我们无法不正视其真实性及意义。
旧约使用了不同的希伯来字来表达神的忿怒。一个常用的字是 ’ap̱,意即“怒气”,加强语气的形式为 hharôn ‘ap̱,表示“神怒气的猛烈”(参:出四14,卅二12;民十一10,廿二22;书七1;伯四十二7;诗廿一9;赛十5;鸿一6;番二2);hēmâ也是常用字(参:申廿九23;诗六1,七十九6,九十7;耶七20;鸿一20); ‘eḇrâ(参:诗七十八49;赛九19,十6;结七19;何五10)及 qeṣep̱(参:申廿九28;诗卅八1;耶卅二37,五十13;亚一2)也颇常出现,值得一提; za‘am同样常见,表达义愤的观念(参:诗卅八3,六十九24,七十八49;赛十5;结廿二31;鸿一6)。可见旧约对神的忿怒着墨甚多。通常这些字眼会不止一个地同时出现,用以加强及肯定所要表达的意思。这些字眼本身及有关的句子结构均能传达不悦、激烈的义愤及神的报仇等概念。
表达忿怒的希腊字为 orgē及 thymos,前者在新约中经常用于神的忿怒(参:约三36;罗一18,二5、8,三5,五9,九22;弗二3,五6;帖前一10;来三11;启六17),后者则较少这种用法(参:罗二8;启十四10、19,十六1、19,十九15;见:来十27的 zēlos)。
因此,神的忿怒是真实的事,圣经的遣词造句和教导且刻意突显其严厉程度。有三点特别值得一提:第一、不可将神的忿怒理解为我们人类发怒时常有的一时冲动。神的忿怒其实是一种有意而坚决的不悦,是当祂的圣洁受到侵犯时的必然后果。第二、不可将神的忿怒视为报复,应把它看作神圣洁的义愤,内中并没有任何恶意存在。神的忿怒是出自公义的厌恶,不是恶意的憎恨。第三、不可将神的忿怒简化为祂要施刑罚的意欲。神的忿怒是祂不满意的积极表现,一如讨神喜悦的事令祂心满意足一样的确实。我们不应将情感排除于神之外。神的忿怒跟人心中的忿怒有相似之处,并在耶稣身上得到最完全的表达(参:可三5,十14)。
因此,罪债的体现是神圣洁的忿怒。罪永不会与人〔译注:英文作 ‘person’,指“有位格者”〕无关,罪其实存在于人里面,且是由人行出来的,因此,神的忿怒是向我们发出的不悦,我们乃是这不悦的对象。我们所遭受的刑罚之苦就是神忿怒的彰显。我们的罪疚感和良心所受的折磨,正是在我们的知觉中反映了神的不悦。就本质而言,最终的沉沦就是遭受神的义愤(参:赛卅33,六十六24;但十二2;可九43、45、48)。
Ⅷ 罪的征服
虽然罪这个主题是如此惨澹,但当圣经谈到罪时却从未完全失去盼望和乐观的语调,因为圣经的主旨是要见证神如何大有能力地向罪进攻,祂透过耶稣基督──末后的亚当、永恒的圣子、罪人的救主──来成就祂在历史中的救赎大计。藉着基督的一切事工(包括祂奇妙的出生、完全顺服的生命,最重要的是祂死在十字架上和从死里复活、升到天父的右边、祂在历史中的统治,以及祂荣耀的再来),征服了罪。罪那背逆神和意图篡夺的权柄被征服,其荒谬的声称被揭露,其污秽的阴谋被揭穿及推翻,亚当堕落的恶果被抵销和解除,神的尊荣得到彰显,祂圣洁的要求得到满足,祂的荣耀得到伸张。
在基督里,神征服了罪──这就是圣经的大好消息。这个征服已在神的子民身上彰显出来,他们因信基督和祂所成就的工作,已经从罪咎及罪应受的审判之下获得释放,并且藉着与基督联合,已在某种程度上体验到罪的权能被征服的果效。到世界的末日,这个过程将达到高潮,那时候,基督会在荣耀中再临,圣徒会全然成圣,罪会被驱逐出神创造的美好宇宙,新天新地会降临人间,有义居在其中。(参:创三15;赛五十二13-五十三12;耶卅一31-34;太一21;可二5,十45;路二11,十一14-22;约一29,三16-17;徒二38,十三38-39;罗:到处可见;林前十五3-4、22-23;弗一3-14,二1-10;西二11-15;来八1-十25;彼前一18-21;彼后三11-13;约壹一6-二2;启廿7-14,廿一22-廿二5。)
书目:J. Muller,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Sin, 1877; J. Orr, Sin as a Problem of Today, 1910; F. R. Tennant, The Concept of Sin, 1912; C. Ryder Smith, The Bible Doctrine of Sin, 1953; E. Brunner, Man in Revolt, 1939; R. Niebuhr, The Nature and Destiny of Man, 1941 and 1943; J. Murray, 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1959; G. C. Berkouwer, Sin, 1971; W. Gu/nther, W. Bauder, NIDNTT 3,页573-87; TDNT 1,页149-63、267-339; 3,页167-72; 5,页161-6、447-8、736-44; 6,页170-2、883-4; 7,页339-58。
J.M.
B.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