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什么是预定论?》系列文章的第5篇。
公义、怜悯、恩典有关奥古斯丁派的拣选教义也被称为“恩典的教义”。这个称谓一语中的,因为圣经中拣选教义的焦点是恩典。但神的恩典究竟是什么?用最简单的话来说,恩典可以定义为“不配的恩惠”。当我们从神那里得到恩典的时候,我们从神的手中得到了我们不应得、不是赚得的、不配得的赐福、恩惠或益处。它只是从神宽广的怜悯临到我们的。当提出“难道神有甚么不公平么”的问题时,使徒保罗诉诸于神的怜悯(罗 9:14)。他提醒读者们,即生活在罗马的基督徒,神在旧约中已向摩西启示了什么。
“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罗 9:15)。所以,关于神的恩典,我们首先要明白,神的恩典是主权的恩典。恩典就是神永远没有义务给予的东西,神不欠任何人恩典。如果神欠我们的恩典,那就不再是恩典了。它将仅仅是公义。公义是就某些形式的行为而当得的奖赏或惩罚。然而,恩典是不需要行为作评判标准的。神拥有着宇宙性的宽恕执行权。这是祂的行政特权。祂可以对谁仁慈,可以对谁不仁慈,祂也可以不怜悯谁或不对谁施以恩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祂决定不对谁施以恩典,以成就祂的旨意。当保罗问道:“难道神有甚么不公平 (injustice)(译注:一般来说,公平的英文是“fair”,不公平是“unfair”。“justice”译作公义,“injustice”译作不公义。)么?”答案是:“断乎没有!”(v. 14)
然而,如果我们把问题问得有点不一样:神是否有非公正 (nonjustice) 的地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和合本的译者将罗 9:14 中的“injustice”译作了不公平。本文中沿用了这个译法。肯定的。在神里面有非公正(注,根据作者后面的意思,这是指凭神的怜悯与恩典),虽然在祂里面没有不义。非公正 (nonjustice) 有不同的类别,其中有两种最重要的是我们要考量的。一方面,有不公义 (injustice)。另一方面,有怜悯或恩典。不公义 (injustice) 是绝对与公义相反的一类邪恶。如果神做了不公义的事,祂就不再是公义的神了,也将不再是良善的。但是思想一下怜悯或恩典。圣洁公义的神满有恩典和怜悯有什么不对吗?
公正和公义的神赐予怜悯或恩典并不邪恶,因为恩典和怜悯是值得称赞的。假设我们有七个人组成的小组。当我们讲到拣选的教义时,我们晓得,有人得到选民的恩典,有人得不到。想象一下,其中有四个人领受了恩典,另外三个人领受了神手中的公义。也就是说,被拣选的人领受神的恩典,不被拣选的人领受神的公义。这些人中有没有谁是神的不公平的受害者呢?当然没有。这就是保罗问的问题,“难道神有甚么不公平 (injustice) 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神的恩典不是一视同仁地赐给每个人【译注:作者在这里是指救赎的恩典并非每个人都得到。然而,每个人都得到了普遍恩典(太 5:45)】。
因为神给雅各的恩典是没有给以扫的,这似乎是不公平的。抗议的内容是这样的:如果神把恩典赐给一个人,那么祂必须把恩典赐给其他人。这才似乎是公平的。然而,让我们考虑一个假设性的案件,即两个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的囚犯。州长决定行使行政赦免权,赦免其中一名罪犯。这个罪犯不配得赦免,本应该被处决的,但他却得到了宽恕,豁免而未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假设州长没有选择赦免另一个被定罪的杀人犯。
相反,第二个杀人犯受到了死刑的惩罚。他是否受到了不公正的惩罚?当然没有。他得到了公义的对待。如果州长赦免了一个人,那么他就必须赦免所有的人吗?有什么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得到宽恕,那么所有人都必须得到宽恕?只有在公正需要的情况下,这才是必要的,但我们说的不是公义。我们谈论的是非公正。我们说的是怜悯和恩典。这就是保罗强烈地提醒罗马书的读者,神已经对摩西说:“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有一个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也是理解归回圣经的基督教信仰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很少有人掌握。大多数基督徒相信神是主权者。
然而,当你开始探究和询问人们如何理解神的主权时,没过多久,就会发现神的主权已经所剩无几了。当人们说他们相信神的主权时,往往意味着他们相信神对祂的创造物有权柄和权力(这确实是神主权的一个方面)。但是,当谈到恩典的主权这个话题时,人们不愿意相信神有权柄,也不愿意相信神有权利按祂旨意赐下怜悯和恩典。这就是这个讨论的利害关键点所在。如果神在这一切中有不公平的行为,抗议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神看着这个世界上充满了无辜的人,决定拯救一些人而诅咒另一些人,那么神就有不公平的地方,但在所有的历史上,神只惩罚过一次一位无辜的人(指主耶稣)。但即使在这个事件中,我们也需要一个条件。
那次惩罚只有是在这个无辜的人为了选民的缘故,心甘情愿地承担了神的百姓的罪孽之后才发生的。当我们的罪被转移到耶稣身上,在神的公义面前,耶稣不再是无罪的。他本身是无罪的,但作为我们的代表,罪归算在主耶稣身上,他就被视为有罪(见林后 5:21)。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个星球上发生的最大的恶行是在十字架上,基督把无数人的罪孽和罪责压在自己身上。只有在那次基督甘愿顺服天父的旨意,把选民的罪转移到他身上之后,他才承受了神公义的愤怒。
实际上,神从未惩罚过一个无辜的人,因为对祂来说,这样做是不义和不公正的。当我们思考拣选和神的拣选这个困难的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白,当神作决定的时候,当祂在考虑要救或不救的人时,祂是在考虑他们是堕落的人。神的问题不是:“我是否要拯救某些无辜的人,让其他无辜的人灭亡?”相反,神的问题,就像我们假设的案例中州长的问题一样,是“我是否要对一些有罪的人施以恩典和怜悯,对其他人施行我的公义?”这其中的奥妙在于,在神的主权拣选中,祂奇妙的恩典和怜悯彰显出来,祂对公义的不懈承诺也显明出来。
要把恩典定义为“不配得的恩惠”是很容易的,但要把这个概念从我们的大脑中进入我们的血液中,是基督徒生活中最困难的任务之一。要让它停留在那里甚至更难。当我们开始认为神欠我们或任何人的怜悯的那一刻,就是我们大脑中的钟声响起的时刻。我们需要一个警告,就是我们不再想着怜悯,因为要求得来的怜悯也不是怜悯。如果我们认为神欠我们恩典,我们就不是在考虑恩典,而开始考虑公义了。在我们身上发生的最坏的事,就是我们向神求公义。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唯一能深吸一口气,也是我们唯一有希望上天堂的方法,就是唯有靠着祂的主权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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