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神的律法跟我有什么关系?》系列文章的第8篇。
第三个诫命说:“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埃及记20:7)。这是一个严肃的警告,神提醒他的百姓,干犯这条诫命的人无法脱罪: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这个事实值得强调,因为违反第三诫在我们的文化中已成常态,不仅是世俗世界如此,宗教领域也是一样。
妄称耶和华的名(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in vain)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英文中,"vanity"这个词的意思是等同于骄傲或自恋,但旧约中论到"vanity",其实等同于"虚空"。因此,这条诫命的意思是,神的名是神圣的,不能随随便便地使用,而当谨慎自律地使用。
若是我们以为,第三诫对于新约的基督徒不具有太大意义,不妨看一下主祷文的相关部分。耶稣教导神的百姓以主祷文祷告,第一个祈求就是"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马太福音 6:9)。我们应当尊神的名为圣,因为那是"他的"名,我们当尊他为圣。随随便便地对待神的名,比我们的神学更能体现我们的本相,因为它表明我们内心深处对神的态度是怎样的。
当然了,干犯这条诫命最明显的方式便是亵渎神的名,神对待亵渎之罪十分严肃。在旧约的以色列,亵渎神是死罪。即使在美国历史中,亵渎也一度被法律规定为死罪。但我们不再生活在亵渎神被视为犯罪的时代,曾经被以色列当作死罪的罪行,如今在美国司法体系下一点都构不成犯罪。尽管电视台的公共节目仍然需要经过一些轻微的审查,但这些审查规则并不包含神的名的用法。如今我们打开电视,不消三十分钟神的名就会被亵渎三十次。如今的官员尽管不追究人们亵渎神名号的罪,但神自己一定会追究,这样的人不能脱罪。
第三诫不止包含这些明显的罪行,也包括如今我们不太注意的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在旧约犹太人眼中是无所遁形的。人起誓的时候也可能妄称神的名。人类具有背信弃义的倾向,经常违背自己的承诺和他人的信任,所以在古代以色列,承诺被提升到了高度严肃的级别,经常是用起誓的形式发出。承诺不只是随随便便的一句话,或一种良好的意图,而是庄严的誓言。
在这个世界中,我们的许多关系都是由承诺、共识和盟约来缔结的。我们与雇主的关系属于工业合同。我们与卖家的交易属于商业合同,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特定方式付款,这也是合约。婚姻也是基于盟约,婚姻的承诺由神圣的誓言来缔结。
以色列人进行这样的承诺时,会指着神起誓,让神在双方之间作见证。如今能对应的一个例子,大概是我们在法庭上听到的问题:"你是否发誓讲述真相、全部的真相,除了真相别无其他,愿神帮助你?"当说"愿神帮助我",我们就是在让神做我们话语的见证,让他判定我们说的话真实与否。
耶稣对待起誓十分严肃,并给出相关指南,如何起誓,以及不能如何起誓(马太福音 5:33-37)。雅各书教导我们,基督徒的话应当值得信赖,说什么就是什么(5:12)。
然而,第三诫并非禁止一切的起誓。新约不止一次出现过起誓的正面案例,例如使徒保罗多次指着神的名起誓,证实自己所说的真实性。这样的起誓是正当的,但指着天、地或老祖宗起誓,却并不正当,因为指着这些事物起誓相当于偶像崇拜。如果人指着老祖宗起誓,死去的祖先并没有能力保证承诺的真实性,这样的誓言是空洞的。如果我们指着小于神的事物起誓,就等于将唯独属于神的能力归给其他事物。我们的所作所为,就好像老祖宗具有神力一般,因此就与偶像崇拜无异。
正当的誓言只能是指着神的名启示,因为正当的起誓本身也是一种敬拜之举。我们必须见证我们的信仰,见证神是全知全能的神,他无所不知、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有能力在我们中间做判断,也有权柄成为人与人之间的终极仲裁者。
指着神起誓时,我们是尊神为神。因此,即使到了第三诫,我们仍可看出第一诫和第二诫的重点再次得到呼应,即禁止一切形态的偶像崇拜。如果我们有真信心,也明白何为尊崇、荣耀和敬拜神,那么我们不仅要直接尊他为神,而且在使用他名号的时候也要崇敬,不论是私下使用还是公开使用。这不只涉及信仰生活,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在敬拜神,承认他超越的威严与卓越。
最后,这条诫命禁止将神的名滥用于自己的冲动和选择上。人们经常说"主引导我做这事",或是"主对我说话,告诉我去做这事",这种举止在许多基督徒群体中俨然已成为惯例,被当做属灵的举止。以至于若是有人问"你怎么知道神对你说话?",就变成冒犯和不敬了。
如果说这话的人,指的是他们通过读圣经,读到特定的经文特别有感动,倒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他们的意思是在路上开车,突然产生某种直觉,认定这是神赐给他们的计划,那就是另一码事了。旧约以色列的假先知就是这么做的,传讲自己的大梦,而非神的话语。如果我们对别人说,神要我们做某事,我们说这话最好有个合理的凭据。否则,我们就是在违背第三诫了。
欢迎关注我们
官网:https://zh.ligonier.org/
电报请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