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神的律法跟我有什么关系?》系列文章的第5篇。
加尔文论到律法的三重功用说,第三重也许是最重要的,即律法的启示功用。当然了,律法的镜子功用也具有启示性,对我们启示了神的公义性情。然而,这第三重功用却涉及另一个维度的启示。
诗人称律法为他脚前的灯、路上的光,意思是律法光照他人生的道路,让他明白怎样才能过讨神喜悦的一生(诗篇 119:105)。基督徒经常挣扎于神希望我们做什么、如何事奉他的问题,我们经常被各种基督徒亚文化和标准炮轰,有时跟神的旨意并无多大关联。作为个体,我们对于基督徒经历也各有自己的定义和标准。但基督徒要面对的底线,并非教会要我做什么,或是团契要我做什么,而是神对我有何要求?神呼召我做什么,神喜悦我做什么?
新约中,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已经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而得救。我们知道不能指望自己的善行和顺服得救,但我们也明白,我们是得救以至于成义,基督徒生活的目标就是公义。我们怎么知道这公义是什么样的?我们必须察看最清晰的公义标准,即神的律法。
诗人说:“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诗篇 119:97)。他喜悦神的律法,因为他喜悦神,希望明白如何讨神喜悦。如果今日的基督徒说:“我不在乎旧约律法”,那么就等于在说:"我不在乎讨神喜悦。"一个人有可能在基督里,却完全不在乎什么讨神喜悦吗?
论到如何讨神喜悦,耶稣清楚强调了律法的重要性:“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翰福音 14:15)。耶稣在登山宝训中阐释了十诫的真谛和律法的深意,最后以一个可怕的警告总结:“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惟独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我就明明地告诉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马太福音 7:21-23)。
耶稣提到的这些人,声称自己跟他有亲密的关系,但耶稣却回答不认识他们,称他们为"作恶的人",这是对反律主义的谴责。对于耶稣而言,顺服神是他的生命和饮食,为父家所发的热心将他吞噬。因此,他为何要喜悦那些藐视他珍爱之物的人呢?
新约呼召我们学像基督,成为基督的样式,以基督的心为心。要以基督的心为心,我们必须像基督一样思考和行事。新约呼召我们效法基督,使徒保罗教导我们要效法基督,如同基督效法父。耶稣是怎么效法的呢?透过他完美的顺服。我们作为信徒,应当效法基督讨天父喜悦的热心。要学习如何讨神喜悦,学习神对他百姓的旨意,再没有比律法更好的学校了。
十诫相当于旧约律法的纲领。论到律法的形态,有两种基本类型:绝对律和决疑律。决疑律就是判例法,判例法以先例为基础,相似案例和判决可以作为当下案例的借鉴。旧约中的判例法经常是以"如果……就"的形式写成。例如,如果有牛践踏了邻舍的庄稼,那么牛的主人需要给邻舍相应的赔偿。因此,判例法相当于绝对律的具体应用。
绝对律则是统治人民的根基律法,以个人性的诫命和禁令形态颁布。旧约以色列的绝对律就是十诫,十诫是统管以色列全地的根基律例,相当于以色列的宪法。
除了绝对律以外,十诫也是总括法,意思是它们包含了字面所没有完全声明的全部内涵。未明确声明的内容也是十诫的一部分,是正当的附加内容。神的律法具有这般包罗万象的总括性,我们从登山宝训对十诫的诠释可见一斑。耶稣的教训表明,神的律法禁止某事时,也在提倡相反的德行,尽管没有明说。反之亦然,当律法提倡某事,也是在禁止相反的恶行。
例如,第一诫说"在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埃及记20:3),这是一个否定的句式:“你不可”。我们不能敬拜真神以外的假神,而是相反,我们应当完全献身于独一的真神,单单事奉他。
到了"不可杀人"(出埃及记 20:13)这样的诫命,情况就更加复杂微妙了。这个诫命对我们有何要求呢?耶稣在登山宝训解释道,它的含义并非单纯的"不可谋杀",而且涵盖了从"不可谋杀"到"促进生命"这个区间内的全部。耶稣揭示了律法扩张的含义,不可杀人的诫命同样禁止我们无端对人发怒,也禁止我们恨人。从反面来看,这条诫命也表明我们当努力促进全人类的福祉。因此并非只是消极禁止谋杀,也是在积极提倡保护生命
。如我们所见,十诫的形态是绝对律的形态,对于个体而言是绝对指令,论及"你当"和"你不可"。十诫亦具有博大精深的总括性。下面我们将一一查看每一条诫命,理解并牢记这些特质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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