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神的律法跟我有什么关系?》系列文章的第4篇。
我们大部分人都听说过一句话:你无法为道德立法。但这句话其实毫无道理。如果这话的意思是政府不当立法约束人类行为或道德,那么除了给政府大楼命名,恐怕政府就无事可做。
想一想,难道我们要说不当有禁止谋杀的法律?或是偷盗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政府若是不能为道德立法(至少是政府所理解的道德),那么政府还能做什么呢?实际上,立法的基本目的便是为严肃的道德议题确立标准。例如,我们路上如何开车是个道德问题,因为开车不当可能伤及他人。法律为我们的欲求设定边界,否则我们可能会给邻舍造成危害。法律拿走了我们一部分的自由,限定我们的车速,目的是保护我们和他人免遭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公然藐视这些法律,会导致罚款甚至坐牢。不论是交通问题还是无数其他问题,政府都显然具有为道德立法的职责。
或许这句话之所以流行,起先是因为禁止某种行为的法律,本身并不能保障人不去犯这样的罪行。例如,美国禁止使用或贩卖特定的毒品,但这些法律并未消除社会上的毒品买卖行为。然而这般为道德立法的法律,仍然可以对邪恶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没有了法律的约束,邪恶就会猖獗肆掠。
我们大部分人都看过关于美国立法之前历史的影片,那个混乱的无政府社会,被通俗地称为"蛮荒西部"。一个地方若没有法律约束,就不适合生活,非常危险。因此,即使在美国历史上,我们也看到法律对于邪恶的约束作用。新约教导,地上的政府具有奖善罚恶的职责。神将剑的权柄赐给人间的政府,目的是约束邪恶。如果邪恶不受约束、猖獗肆掠,社会就会沦为野蛮社会,任何文明也是不可能发展的。
神的律法就是一种约束,是一种抑制剂。当然了,它不具有绝对的效用。人类可以摒弃神的律法,正如摒弃人间的法律。加尔文论到律法的约束作用,说:
“律法的第二种任务,是叫那些非受约束就不会关心正义与诚实的人,一听到可怕的律法制裁,至少对律法的惩处有所戒惧。他们之受约束,不是因为律法在内心上影响他们的思想,乃是因为他们既受它的限制就禁戒外在的行动,厌抑内在的邪僻,好勉强循规蹈矩。因此,他们在神面前并没有因此变得更加公义,也不算为更好的人。”(《基督教要义》2.7.10)
这一点很重要。我们因着对刑罚与后果的恐惧而遵行律法,并非因为我们的心渴望讨神喜悦。在神眼中,我们并不比那些故意离弃和干犯神律法的人更好。
这种约束的益处,部分在于神学上所说的"普遍恩典"。丘吉尔曾说,尽管问题重重,但民主政治仍然是最好的政府形态。他甚至说,暴政也比无政府状态要好。最糟糕的政府形态就是没有政府,那就等于不存在任何约束,也就遮蔽了神的普遍恩典。普遍恩典并不包含神的救恩,即神所赐的特殊恩典,使人靠着基督得救。普遍恩典指的是神为人提供的一般福祉,例如阳光雨露,这些是义人和歹人都享受的,是人类从神手中领受的普世恩惠。普遍恩典的福益之一便是律法的福益,神的律法使罪人生活在一起却不至于灭绝。这就是律法的约束作用。
讽刺的是,如同使徒保罗在新约所言,虽然有律法约束我们的罪性,但因着心灵的败坏,有时律法反而起到反效果。有时候对律法的知识会刺激我们犯罪,有句俗语叫"规矩是用来破坏的"。我们在小孩子上看到这种现象,本来他们没有做某事的意愿,但
一旦规定不可以这么做,他们突然就想去做。我们堕落的天性具有这种固有倾向,以触犯律法为乐,把犯规当成乐趣和消遣。论到律法的前两重功用,即镜子和约束,加尔文称这二者皆指向"训蒙的师傅"这个圣经比喻。圣经将律法比作学校的导师,领我们到基督面前(加拉太书 3:24)。查考新约的经文,看到这种语言我们很容易被误导,因为当今的教育体系跟圣经时代实在大有不同。我们熟悉的教育模式是一间教室里有一位老师,但古代的教育体系下,一间教室里有两个成年的导师,一个是老师,一个是专门管纪律的教员。后者不教课,而是主管学生的纪律,例如把走神的学生拉回来,督促他、让他注意听讲。圣经的比喻正是依照这个背景。
神在福音里告诉我们罪得赦免之道,但我们就像走神的学生一般不注意听讲。若是我们对神的性情和自身的品性有着哪怕一丁点了解,就会意识到我们是何其需要一位救主。但我们根本不认为自己需要救主,反而觉得自己做得很好。我们认为神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做得已经足够好了,我们的义肯定能满足圣洁之神的标准。福音宣讲的时候,我们在打盹,这时候,管纪律的教员就把我们叫醒,让我们看见自己的危险,要我们注意老师的讲课。身为教员的律法并不会附和我们,而是将我们赶到基督那里。我们越是照镜子,越是看到律法的约束作用,就越明白我们是多么需要福音。
如今我们对福音那漫不经心的态度以及随意妥协的做派,实在跟我们对神律法的轻视和疏忽密不可分。我们的教室里已经没有了训蒙的师傅。
欢迎关注我们
官网:https://zh.ligonier.org/
电报请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