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神的律法跟我有什么关系?》系列文章的第3篇。
中世纪关于神与律法的关系有过激烈的争议。神是否在律法之外?是否存在神必须顺服的超越神的律法?这个争议被称为"ex lex"争议,ex 的意思是"在……之外",lex 的意思是"律法"。神学家强烈反对"神在律法以下"这个观念,如果神在外界的某种律法之下,那么律法就比神更大,神也不再是神了,律法才是神。因此,在神以外并无约束他的律法。
然而若是这样,那神就是无法的?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事吗?如果他不在律法以下,那么他必定是在律法之外,独立于一切律法之外,无须顺从任何秩序,可以任意妄为?中世纪的神学家亦反对这种观念。他们提出了第三种答案,也就是"神是自己的律法"。这跟神在律法之外的观念不同,因为神的行为从来不会是无法的。神的行动总是符合他本性的律法,他具有完全公义和圣洁的本性,而他的一切行为都源自于他的本性。
这个观念非常重要,它意味着我们蒙召遵守神的律法,是蒙召听从"神自己"。我们并非仅仅顺从于一套抽象的原则或规条,而是要顺从神的本性,建造与他的关系。遵守律法等同于取悦神,我们在做他希望我们做的事。神的本性包括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向受造物颁布诫命。但这种权威并非专横跋扈,而是体现了他永恒的圣洁本性。神的诫命永远反映他的本性,既然他是全然良善的,他就只能颁布良善的诫命。并且,这良善是由他的本性来定义,他并不受外界良善标准的约束。
我们蒙召顺服的律法是源自神自己,因为是"他的"律法。
这律法定义了我们与神的关系–受造物与创造主的关系,至高者与从属者的关系,君王与臣民的关系。神的律法不仅是他颁布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律法源自他的性情,也启示了他的本性。律法启示并彰显了神的公义,因此,律法告诉我们什么是义。注意这个次序,并非我们先有一个"义"的概念,然后看到神吻合这个概念。相反,先有神和他完美的品性,那是"义"的标准,一切的公义都启示了神是谁。
不论何时,我们若处理社会伦理议题,人们都会争论消极面和积极面。人类的种种行为,似乎都有人起来为之辩护。各种各样的悖逆、不敬虔和邪恶,都有人进行五花八门的辩护,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我们总是在争论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基督教和犹太教主张存在一个绝对标准,是非对错不是相对议题,而是以神的性情和品格为终极标准,这品性就显明在神的律法当中。
威斯敏斯德小要理问答对罪的定义是"罪就是不遵行或违背神的律法"(第14 问)。这句话中的"不遵行(want)"是指着缺乏而言,这种对罪的双重定义,有时简单地归类为两种:主动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主动犯罪是人的行为违背了神的律法,如果神说"你不可",你却做了,那就是违背和干犯了神的律法。不作为犯罪是神说"你当",你却没做,在神要求的事上不作为,也是一种犯罪。
这两种罪都跟不符合标准有关,我们未能达到标准的要求。新约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 3:23)。我们未能达到标准线,要么是触犯神的律法,要么是未能恪守本分。
要是不存在任何律法,会怎么样呢?要理问答是按照与律法的关系来定义罪,但如果没有律法呢?是否意味着没有律法,就不算我们犯了罪?使徒保罗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罗马书 7:7)。然而在罗马书别处,保罗论到摩西以前是否存在律法,他是怎么回答的呢?他说确实有律法:“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5:14)。假如没有罪,人就不会死。
保罗说,除了西奈山颁布的律法,神的律法也镌刻和启示于人的内心深处,哪怕外邦人也不例外。每个人都具有对神律法的知识,具有是非对错的观念。罗马书 7:7 的意思是,干犯神的成文律法构成严重的犯罪,因为是触犯了神额外清楚启示的准则。保罗的意思不是没有圣经的人就没有律法,也不是摩西律法之前,人们不具有对神律法的知识。
因此,人们辩论淫乱、偷窃和谋杀是否是错的,但他们心里清楚这些事是错的,只是试图压抑自己的良心,以便随心所欲。罗马书说:“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1:32)。这样做不过显出了人的败坏和罪的根深蒂固。
宗教改革时期,改教家论到旧约律法对于新约基督徒的作用时,谈到了罪的败坏性。论到律法的功用,加尔文的著作很有助益。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中提出了"律法的三重功用",换句话说,加尔文认为旧约律法在三个意义上适用于新约基督徒。首先,律法是一面镜子;其次,律法是一种约束;第三也是加尔文认为最重要的,律法启明公义。
律法的第一重功用是镜子。镜子让我们看见别人眼中的自己是什么样的,镜子揭示了我们的本相。有时镜子让我们看到自己形象良好,但有时我们不太喜欢照镜子,因为自身的瑕疵一览无余。
加尔文注意到,镜子可以照出脸上的污渍,但灵魂的污渍要怎么察看呢?没有镜子足以穿透我们的灵魂,照出我们的品格。如果想要精准地察看我们的道德品质,就需要一面更强大的镜子,那就是神的律法。否则,我们很容易自欺,自以为义。我们将自己与他人比较,与人的规条对照,给自己打高分。但一旦我们站在完美的镜子面前,检验神的律法,我们就会震惊,因为完美的公义标准显出了我们罪性的黑暗。我们看到自身之罪的败坏。
我们并不总是喜欢照镜子,对待身体的外表尚且如此,更何况我们的灵魂。或许这也就是我们规避神的律法的一个原因:我们不喜欢照这面灵魂的镜子。但我们必须照这面镜子,因为它可以警示我们,让我们知道自己迫切的需要,可以转向福音。神律法的镜子是个坏消息,但除非我们能照这面镜子,看见自己的本相,否则我们永远无法理解福音好消息的奇妙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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