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与神有对的关系?系列之第三章
当我们思考称义的时候,我们所关心的是与公义有关的 事情。因此,我们有一个法律层面的考量。作为按照神形象被造的人,我们注定要站在神的审判台前。耶稣教导我们说,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隐密的事都会被显明,我们都会被聚集在神的审判台前。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神自己在品格和存在上是绝对圣洁的,是公义的,然而,我们都堕落了,亏缺神的荣耀,所以我们都是不义的。根本的问题是:一个不义的人怎么能经得起公义、圣洁之神的审判呢?就像大卫所说的那样, “主—耶和华啊,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 诗 130:3)。很明显,这个反问句的答案是,没有人能够站在要求完全的神的审判台前。如果神数算我们的罪,我们肯定会在这个审判中失败。所以,对于每一个犯过罪的人来说,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称义的问题,以便在神的审判中存活下来。
路德和改教家们对圣经中称义教导的理解,是以法理上的(英文 forensic) 称义为基础的。你可能听说过关于法医证据的法庭证词;你可能听说过法医或法医学,这些词汇的意思都与法律背景 – 法庭环境有关。还有另一种方式,你可能听过 forensic 这个词,是在更普通的语境来说的。高中时,我们有一个社团是辩论社。每年他们都会参加全州性的竞赛,称为“辩论擂台赛 ( 英文是 forensic tournament)”。它包括辩论、公开演讲之类的练习。在这里 forensic 这个词是用来形容各种演讲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理上的是指就同意或者反对某事的宣告和辩论。
如果我们把这两种使用“法理的”一词的方式联系在一起,一个是关于法庭的法证,另一个是关于公共演讲的宣告和辩论,就会接近于神学中对这个词的使用,即关于法律宣告。因此,法理上的称义意味着,称义是依赖于某种法律宣告的。用最简单的话来说,这意味着,当神宣告一个人在祂眼中是义的时候,称义就发生了。如果神说:“你是义的”,那么你就已经被称义了。
即使改教信仰中,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通常被称为法理上的称义,但有一个我们不能疏忽的微妙之处。罗马天主教对称义的观点,基本上与抗罗宗的观点是完全不同的,但仍然在某点上与我们彼此同意,即,最终的公义发生是神宣告一个人为义。可是,罗马教会却并不像改革家们那样理解这一宣告,因为宗教改革关切的根本问题是,神宣布一个不义的人成为义的基础是什么。
马丁·路德曾用一个有名的片语,来概括他对法理上的称义的理解:simul justus et pec-cator,意思是 “同时是义人又是罪人”(或称之为“蒙恩的罪人”,译注)。乍听起来好像是矛盾的,其实不然。当我们说一件事和另外一件事时,是在同一时间、在同一意义上或在同一关系上是一回事时,矛盾就存在了。路德是说,的确义人在同一时间是上既是义人,也是罪人,但他没有说我们在同一意义上是义人也是罪人,或在同一关系上是义人和也是罪人。我们在一种意义上是义人,在另一种意义上是罪人。如果我们把握住了这一点,就会很快地深入到宗教改革的核心,即改教对唯独因信称义之教义的关注。
简单来说,路德的意思是这样的。福音的好消息是,我们不必等到我们自己完全成了义人,神才会考虑我们,神是宣布我们为义人,或在祂眼中接受我们为义人。神为称义制定了一个条款,当人还是罪人的时候,就可以与神和好,在神的眼中被宣告为义。所以,路德的观点是,单凭信心称义意味着,一个被称义的人在某种意义上是完全称义的,在另一种意义上仍是罪人。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在什么意义上我们是义人,在什么意义上我们是罪人?
我们因着神将基督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即神将耶稣的义和功德算作我们的义,而被成为,被宣告为义。我们因着基督的义而成为义,但如果神不是在基督里看我们,而是在我们赤裸裸的人性中考量我们,我们就是罪人。我们不是神迹般地变成无罪的人;我们是正在成圣过程中的罪人。用路德的话说,我们是病人[译注:依照史普罗引用路德的比方, “病人” 一说容易引起误解,好像我们信主前就有属灵的生命。正确的是,我们信主前在神面前是死人(弗 2: 1-5),如同被主耶稣复活之前的坟墓中的拉撒路。重生之后因信称义,虽然蒙恩了,却还有残存的老我罪性。所以,需要不断地脱旧穿新(罗 6),走成圣之路。这样说来称义后,如同一个病人一直需要治疗,直至死后见主面,就完全成圣了。相信发现唯独因信称义真理的改教家路德是明白这点的。]得到了药之后,需要时间来医治。但是我们悔改信耶稣后不需要再等待神在基督里接纳我们。所以这个法理上称义的宣告,是建立在转移或归算的基础上:当我们还是罪人的时候,基督的义和功德就归算给了我们。
罗马天主教会反对“simul justus et peccator”的说法,反对神宣布某人是义的,但他仍然是罪人。他们说,这给神的正直或诚实蒙上了阴影。神怎么能称一个不义的人是义的呢?神怎么能把一个实际上是罪人的人看成是义的呢?罗马天主教当局认为,神若做这样的事,就等于让祂把自己卷入一种法律虚构中。改教家们回答说,这不是法律上的虚构,而是法律上的措辞。它是一种律法上的判断、法令、和宣告。使它真实而非虚构的是,神把实际的义真正地转移到我们的帐上。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耶稣唯一的救赎就是为人的罪死在十字架上,这对我们的称义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如果人称义所需要做的只是让基督为罪付上应得的刑罚,那么祂应该是以成人的样式从天而降,直接到十字架上付上代价,满足神公义的要求,救赎祂的子民的工作既已完成,就带着他们在荣耀中返回到天家。然而,从圣经的角度来看,有两件事是必须的。第一是我们的罪必须受到惩罚,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完成了这一点。但是,这一切只是让我们回到了无罪的状态,就像亚当堕落前一样。我们仍然没有积极的义 (positive righteousness) 带到神面前。所以,要使我们的救赎发生果效的第二件事,就是必须有提供积极的义 (positive righteousness),使得神宣告我们为义。这就是为什么基督作为一个婴孩降生到世上,生在律法以下的原因,为了成为新的亚当,在神面前过着完全、主动顺服的生活。为了使耶稣有资格成为我们的救主,除了死于赎罪的死之外,还必须过着无罪的生活。在我们称义的过程中,发生的是双重归算。归算就是转移或算为,所以我们的罪被归算给耶稣,他的义也被归算给了我们。这两方面都是我们得救的必要条件,对罪的消极付出 (the negative payment) 和义的积极成就 (the positive achievement)。
当路德说我们既是义人又是罪人的时候,他的意思是说,我们的义,是因着基督的义在法理上转移到我们的帐上,而我们的生命中仍有罪的残余。我们称义的基础或根据,就是依据什么,神才宣布我们是义的,不是因祂察看了我们,看到我们的义,而是因为祂看到了基督的义。
法理上的称义涉及到神法理上的宣告。因此,当路德说,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是教会站立或跌倒的关键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也是我们任何一个基督徒站立或跌倒的关键。让我再次引用大卫的话,来指出这一点。“主——耶和华啊,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诗 130:3)。意思是说,如果神数算我们的罪,严格按照祂在我们生命中发现的罪,客观地对待我们,我们没人能站立得住。
现在要问你的问题是:你希望如何站在神的审判台前?也许你希望永远不会有清算、交帐或审判的时候,或者你希望神给你打分,认为虽然你没有活出完美的生命,但你的人生还是“足够好”的。你靠什么来通过这个测试?如果你靠的是自己的义,那你这一天就应该绝望了,因为确定无疑你会失败。如果你要通过神的考试,必须有属于他人的义归算给我们,而只有一个人的义是足够的:耶稣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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